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白皮书:盘点5年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概况,资管类纠纷数量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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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解决纠纷的效率途径,约定仲裁在商事交易中备受青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即一旦裁决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认为仲裁过程或结果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程序成为了仲裁程序的有效补充。

  10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8-2023 年)》(下称《白皮书》),系统盘点了 2018-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概况。

  案件数量及否定率“双低”,资管类纠纷数量居首

  自2018 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累计审理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405 件,约占上海仲裁机构受理金融类案件总量的4.5%,案件数量及否定率呈“双低”趋势,表明中外当事人对上海金融仲裁的认可度较高,仲裁的规范性和公信力持续提升。

  从案由分布来看,涉资管类纠纷(含基金、信托、资管产品等)数量居首,合计225 件,占比56%。其余排名在前五位的案由为涉证券纠纷 39件,涉股权投资纠纷 36件,涉融资租赁纠纷26件,涉保险纠纷21件。涉资管类纠纷在争议重点上也呈现不同之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较少,更多关注仲裁裁决结果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影响。

  在整理5年间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情况时发现,上海金融法院的金融仲裁审查案件趋势受金融监管政策、经济态势变化影响明显。

  比如,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后,刚性兑付行为被认定无效。130件涉资管类案件中当事人以“刚性兑付”“被证监局处罚”等违背金融监管政策,从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占该类案件的 78.8%。

  此外,随着鼓励发展清洁能源、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国家政策实施,我国新能源产业蓬勃发展,相应纠纷有所增长。在涉融资租赁仲裁司法审查中涉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公司案件占比已达 38.46%。

  又比如随着房地产领域风险释放,相关资管、票据、金融借款类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所增长,部分案件因涉及刑民交叉仲裁裁决与监管口径协调等问题引发纠纷。

  当事人申请事由多样化,申请撤销事由多因裁决违规

  从申请事由上看,统计案件呈“当事人申请事由多样化,一案涵盖多项争议问题”的特征,其中涉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由的有 217件案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由的有142 件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由的有41件。

  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由的 217 件案件中,涉及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各项裁定撤销事由。其中“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45 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93件,“隐瞒证据”81件,“伪造证据”51件,“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44件,“超裁或无权仲裁”29件,“没有仲裁协议”24 件。

  此外在41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也多以涉及“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隐瞒证据”,“伪造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超裁或无权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等事由提起诉讼。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首席研究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委主任卜祥瑞告诉本报记者,可以看到,因违反法定程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隐瞒伪造证据、枉法裁判为申请事由的案件占比较大,这应当引起仲裁行业的警惕。仲裁机构应严格遵守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切实落实好本机构《仲裁规则》等程序规范,仲裁员则应忠实履行仲裁法律规定的职责。要特别关注仲裁法修改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严格仲裁程序,对可能影响仲裁公正性的信息必须披露,当事人对仲裁员公正性存在合理怀疑的,则必须回避。保守仲裁案件秘密,避免因枉法裁判而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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