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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天成控股公告收到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天成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天成控股未按规定对万某波、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相关借款的利息、罚息等进行财务处理,导致公司2020年多计净资产达3707.50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绝对值的58.71%,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此次处罚事先告知新增一段投资者索赔案件,提示投资者注意,此前律师代理的天成控股投资者索赔案已向贵阳中院提交立案。律师团队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接受相关投资者的索赔委托。公开信息显示,针对天成控股投资者索赔案前期已有胜诉。
早前的2021年12月20日晚,天成控股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天成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相关关联担保事项,天成控股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和在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天成控股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和在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天成控股未按规定,分别在2018年半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前述2起诉讼事项(涉诉金额13,345万元)和1起涉诉事项(涉诉金额1,000万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前述2起涉诉事项(涉诉金额3,228.33万元)。
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7年1月25日到2019年4月23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1年4月30日到2022年4月30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均还可发起索赔。
除了天成控股投资者索赔案新增索赔条件,安妮股份(维权)(002235)投资者索赔案也还在持续推进。许峰律师代理的安妮股份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多次获厦门中院立案,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后续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6月7日晚,安妮股份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了郭阿尾、贾梅等人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有冯展鹏等995名股民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达到318,005,866.47元。2024年6月7日,安妮股份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闽02民初505号,法院判决安妮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向原告冯展鹏等995人支付赔偿金159,002,933.24元。
此前2021年4月6日,安妮股份(002235)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安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3月2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港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2015年3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年3至12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7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065.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76.22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参考前期判决,在2016年3月10日到2020年10月14日之间买入安妮股份股票,并且在2020年10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