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000683)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被立案调查

李春海 动态中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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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8日,内蒙古远兴能源(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82024003号),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21年1月31日-2022年4月11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2年4月12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远兴能源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自查情况说明如下:2021年1月,乌审旗国资就与公司参股子公司蒙大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至法院,2021年12月30日一审判决。2022年9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2021年1月,乌审旗国资将蒙大矿业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蒙大矿业补缴探矿权转让价款21.06亿元。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差额22.24亿元。2022年1月17日,蒙大矿业收到一审判决书。该诉讼对公司的实际影响金额为17.9亿元,占公司2020年年末净资产的14.78%。公司未及时对该诉讼进行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披露蒙大矿业涉及诉讼的有关情况和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该行为违反了规定。2023年8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且公司董事长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1年1月31日-2022年4月11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2年4月12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远兴能源因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远兴能源:于2021年1月31日-2022年4月11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2年4月12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远兴能源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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